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旌表

朝廷替守節的女人訂下年齡與年數的門檻。

明清朝廷表彰忠孝節義的制度。清代節婦的標準是三十歲以前喪夫、守到五十歲以後;雍正元年起,未滿五十而身故者守節逾十五年也可旌表。請旌要鄰族甘結、生員呈報,由縣、府、道、布政使司、督撫層層轉報禮部題請,皇帝批准後可給匾、入祀節孝祠,或官給建坊銀三十兩由本家建坊;乾隆十四年起,尋常守節只給匾,孝義兼全、阨窮堪憫者才准建坊。清初已受誥封的婦人不准旌表,雍正十三年(1735)起放寬為守節後因子孫顯貴受封者一體旌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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